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:
(1)死亡。
(2)申请注销的。
(3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,监护人申请注销的。
(4)身体状况不适合驾驶机动车。
机动车驾驶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,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,应当在30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处申请注销。申请时应填写申请表,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和机动车驾驶证。
(5)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。
(6)阻碍安全驾驶的器质性心脏病、癫痫、美尼尔病、眩晕、肿块病、震颤麻痹、精神病、痴呆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。
(7)被查获吸食、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,正在执行社区(区戒毒、强制隔离戒毒、社区康复措施,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物尚未戒除。
(8)60岁以上,在一个评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状况证明的,或者在三个评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状况证明。
(9)60岁以上,机动车驾驶证只有无轨电车或有轨电车,或者70岁以上,只有低速卡车摩托车、三轮摩托车、轮式自行机械车。
摩托车的管理规定是什么?
(1)车辆必须经车辆管理机关检查合格,取得车牌、驾驶证,方可行驶。车牌必须按指定位置安装,并保持清晰。车牌、驾驶证不得借用、更改或伪造。
(2)登记后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,应当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根据车辆用途、载客载货数量、使用寿命等不同情况,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。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,不得继续行驶。
(3)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标志。
(4)机动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,车容整洁,喇叭、灯光、后视镜等装置齐全有效,转向把手、制动器状况良好有效。
(5)车辆的噪声和排放的有害气体必须符合国家标准。